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文件精神,根据省招委会《关于做好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省内高职院校单独测试和推免招生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我校2016年部分应用型专业单独测试招生方案。
我校2016年单独测试招生工作将严格遵循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在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的监督、指导下,由学校按照“单独确定入学标准、单独组织入学考试、单独进行招生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公示结果”的基本原则具体组织实施。
2、我校单独测试招生贫困地区计划仅面向陇南市、天水市的16个贫困县区招生,根据生源情况,贫困县区计划可在贫困县区之间和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以保证贫困县区招生计划的落实。
没有条件进行网上报名的考生可携带身份证原件来我校招生处现场报名;报名时需提供甘肃省2016年普通高考报名考生号和近期免冠正面2寸(34×45mm)彩照电子版,jpg格式,大小为20k以下。
我校在整理报名考生信息后,与甘肃省教育考试院2016年高考报名考生信息库进行比对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名单将于4月4日在我校招生处网页上公布,考生可在网上查询或电话咨询。
审核通过的考生须按照我校指定账户缴纳单独测试费100元/人,在指定日期(4月8日)之前未缴纳单独测试费者,视为自愿放弃;由于个人的原因未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的考生不退单独测试费。缴费账户如下:
方面进行综合素质测试。测试方式为笔试,测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特长分(满分100分)
符合特长分条件的考生,获得特长分加分。特长分加分项目共4项,考生各项累计分数在100分以内的,按实际分数计算特长分总分;累计分数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特长分总分。
1、技能等级证书加分
2013年7月1日后获人社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能证书并提供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初级一项加10分,两项及两项以上加15分;中级及中级以上20分。本项最高加分20分。
2、技能比赛获奖加分
2013年7月1日后参加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专业协会或大赛组委会举办的技能比赛获奖,个人项目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集体项目提供获奖证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市级(不含县级市)第4~6名(或优秀奖)加30分,第3名(或三等奖、铜奖)加40分,第2名(或二等奖、银奖)加50分,第1名(或一等奖、金奖)加60分;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比赛获前6名或优秀奖以上的,加60分。本项最高加分60分。
注:团体项目获奖证书有考生本人姓名的予以加分;无考生本人姓名的,无法采信,不予加分。
3、文体比赛获奖加分
2013年7月1日后参加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专业协会或大赛组委会举办的文体比赛获奖,个人项目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集体项目提供获奖证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市级(不含县级市)第4~6名(或优秀奖)加3分,第3名(或三等奖、铜奖)加5分,第2名(或二等奖、银奖)加8分,第1名(或一等奖、金奖)加10分;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文体比赛获前6名或优秀奖以上的,加10分。本项最高加分10分。
注:团体项目获奖证书有考生本人姓名的予以加分;无考生本人姓名的,无法采信,不予加分。
4、其它特长项目加分
2013年7月1日后个人参加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专业协会或大赛组委会举办的其他竞赛获奖(提供获奖证书原件),或持有2013年7月1日以后获得的反映考生本人特长的其他证书原件,经我校特长分评审小组评审,可给予市级每项3~5分、省级及省级以上每项5~10分的加分。本项最高加分10分。
七、录取办法
(一)录取工作在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的领导下,由我校组织实施。
(二)为保证录取生源质量,综合测试成绩公布后,学校划定录取分数线,线上考生方可录取。录取坚持 “尊重志愿、分数优先”的原则,按计划、按总成绩(含加分)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填报了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当所报专业计划录满的情况下,可调剂到其它未
录满的专业。
(三)我校根据录取原则先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上报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后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四)参加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国家级奖项或省级一等奖的考生,经我校认定无异议者可破格录取到与所获奖项相同或相近的专业,但综合测试必须参加。
(五)凡被我校单独测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甘肃省2016年普通高考和普通高等教育对口招生考试,也不能被其它高校录取;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普通高考和对口招生考试。
(六)录取结果从我校网站《新生录取查询系统》查询。
(七)考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我校报到注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录取资格。
(八)对单独测试招生的考生身体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16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执行。单独测试招生的考生入校后进行体检和资格复查,体检不合格或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八、新生待遇
单独测试招生计划纳入我校今年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录取数据由甘肃省教育考试院上报教育部,进入高校学生学籍库。通过单独测试招生进入我校的考生,在学费、住宿费、困难学生资助、奖学金、毕业文凭、就业待遇等方面与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完全一致。单独测试招生录取的新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转学,不予转专业。
九、监督机制
(一)单独测试招生工作由我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按照《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单独测试招生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二)我校招生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公示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939-3202016
十、违规处理
(一)凡在单独测试招生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照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二)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单独测试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日程安排
|
程 序 |
时 间 |
工 作 内 容 |
|
网上报名 |
3月10日~3月30日 |
考生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 |
|
资格审查 |
4月1日~3日 |
与甘肃省教育考试院2016年高考报名考生信息库进行比对审核。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名单。 |
|
信息确认 |
4月4日~7日 |
考生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进行信息确认 |
|
缴纳报名费 |
4月4日~7日 |
考生按照我校指定账户缴纳单独测试费 |
|
交纳报名材料 |
4月8日 |
考生到我校指定考点交报名材料 |
|
综合测试 |
4月9日
9:00~11:30 |
考生在我校指定考点参加综合测试 |
|
公布成绩 |
4月13日 |
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单独测试成绩 |
|
公布录取分数线 |
4月14日 |
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录取分数线 |
|
公示拟录取名单 |
4月15日~20日 |
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公示单独测试招生拟录取考生名单,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 |
|
公示最终录取结果 |
4月23日 |
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正式录取名单 |
|
寄发录取通知书 |
5月20日 |
考生按照自己填写的邮寄地址及时查收录取通知书 |
十二、本方案由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处负责解释
十三、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处
(甘肃省成县河东区陇南路34号)
邮政编码:742500
学校网址:http://www.lntc.edu.cn
联系电话:0939-3203309(固定电话及传真); 13993953505(秦老师),13830911942(贾老师)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0一六年三月一日